(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承办统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街道镇乡、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加强全区统计基础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普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情区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和发布有关统计数据。 (五)建立完善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相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地理环境等统计数据,并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 (七)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和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八)建立健全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区级部门、各街道和乡镇统计基础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地区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和数据中心,维护本区域内市、区、乡三级统计网络和统计数据库。 (十一)促进全区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的交办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