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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日期:2023-02-15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函〔2019〕757号),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制审核范围

(一)国家卫健委、市委市政府、市卫健委关注的案件;

(二)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2万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依法吊销企业卫生健康许可证件、批件的处罚案件;

(四)违法行为当事人为市级及其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职市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或者曾获市委市政府及其以上单项表彰的社会特殊群体人员的处罚案件;

(五)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社会影响大,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三、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事项是否超越市卫生健康委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事实是否充分、完整、清楚.

(五)行政执法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关联并形成证据链.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正确、书写是否规范.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内容。

四、法制审核流程

(一)承办科室(大队)填写《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支队法制科提交规定送审材料。承办科室(大队)送审材料不齐全的,法制科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不予补充或者补充不完整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科在收到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法制审核,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 2);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委领导(支队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三)法制科审核时,与承办科室(大队)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法官、律师等人员召开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报支队领导审批或者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科室(大队)提请法制审查所需要的全部时间应当包含在法定期限内,严禁超期限提请法制审查。

五、法制审核名单

符华平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陈双胜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王念东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陶 红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

任 伟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业健康执法大队大队长

谭仁丽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级主办


附件1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申请科室(大队)


申请时间


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承办科室(大队)意见

经办人:


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

附件 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黔江区卫重执法审()号

序号

审查内容

初步审查意见

1

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是□否(理由: )

2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

□是□否(理由: )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是□否(理由: )

4

适用法律正确

□是□否(理由: )

5

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理由: )

6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

□是□否(理由: )

7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是□否(理由: )

8

未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是□否(理由: )

承办人审

查意见


承办人签名:

法制科负 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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