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法注销冉明医师执业注册及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冉明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冉明,男,执业证书编码:341500114000014;注销前主要执业机构:黔江冉明诊所;注销时间:2026年5月25日;注销事由:受刑事处罚。
特此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