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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045
  • 发文字号 委办(2022—33)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公文;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4-24
  • 发布日期 2022-06-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办(2022—33)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直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委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4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卫生监督蓝盾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家及重庆市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的管理水平,杜绝医疗废物随意丢弃、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发生,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痕迹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检查对象

(一)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

(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三、工作内容

(一)档案管理痕迹资料。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为医疗废物工作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否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是否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是否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及处置管理人员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并开展培训、体检和考核;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是否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医疗废物(含锐器盒)是否日产日清,医疗废物暂存时间是否超过2天,登记资料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年;是否制定医疗废物转运时间和转运路线。

(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在运送过程中是否丢弃医疗废物,是否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及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消毒;医疗废物产生科室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施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和防渗漏、防鼠、防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是否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及转运工具是否及时清洁和消毒,消毒记录是否完善;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四、时间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区卫生健康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各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一6月10日)

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以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为标准,全面自查规范,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和制度流程,形成书面自查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8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阶段(6月15日一8月15日)

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卫生行政处罚,切实提升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处置水平。

(四)总结报送阶段(9月20日一9月30日)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10月18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全员培训教育工作,使每个岗位的医务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单位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面履行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要强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及时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三)对标自查整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进行逐条逐项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要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台账;与医疗废物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严禁非法买卖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四)加大执法力度。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要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造成传染病疫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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