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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3-0004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发布日期 2023-06-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支队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支队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执法,不徇私情。对于执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支队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支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支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支队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支队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并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办案、处罚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执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九条 支队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支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当区分执法公开、合法咨询、监督指导行为同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

(一)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并书面提出指导性或纠正性意见的不应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二)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且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做好工作记录的不认定为干预、插手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