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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3-0011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1-30
  • 发布日期 2023-11-30
  • 文件标题 某医院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案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某医院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4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院口腔科诊疗室存在以下问题:该院口腔科诊疗室已清洗消毒未使用的医疗器械包装物上未标明消毒人员姓名和医疗器械名称、现场未见口腔器械危险程度分类名册。本案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后续调查核实:通过对该院医务科科长的询问笔录核实,证实该院口腔科已清洗消毒未使用的医疗器械包装物上未标明消毒人员姓名和医疗器械名称,同时诊疗室内未见口腔器械危险程度分类名册的情况属实。本案于2023年4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最终认定当事人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未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违法事实。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院口腔科的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于检查当日向该医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医院感染管理重点部门的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内镜室、口腔科的消毒管理水平基本能反映一个医疗机构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消毒卫生措施的能力,该院口腔科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消毒卫生管理措施不到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2012)规定“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物时应及时清洁、消毒”“对治疗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有关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规定“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属于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

消毒管理工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工作,是预防和控制医疗卫生机构中感染性疾病发生和传染病传播的关键一环,医疗机构应加强消毒隔离工作,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预防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等方面的培训,将消毒隔离工作落在实处。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筑起疾病防控的坚强屏障,防止细菌、病毒等侵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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