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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19-09-19
  • 发布日期 2021-01-1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我局相关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部门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我局稽查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国家卫健委、市委市政府、市卫健委关注的案件;

(二)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2万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依法吊销企业卫生健康许可证件、批件的处罚案件;

(四)违法行为当事人为市级及其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职市管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或者曾获市委市政府及其以上单项表彰的社会特殊群体人员的处罚案件;

(五)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直接后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社会影响大,其案件调查过程广受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案件。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报其主管领导同意送稽查科进行审核,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草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相关科室按本制度规定向稽查科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县稽查科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稽查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稽查科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有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法制意见与批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稽查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稽查科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相关科室接到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到稽查科备案。

第十三条 相关科室有下列情形的,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