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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02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1-24
  • 发布日期 2022-02-10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7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7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医罚〔2022〕7号

被处罚人:重庆时光彼岸美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5QPU6G       

法定代表人:蔡*;性别:女;民族:苗族;身份证:50023919******948;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电话:131*****499)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13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蔡*等5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蔡*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拍摄影像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大写: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6财务室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