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4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医罚〔2022〕4号
被处罚人:胡*燕;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135231*******6488;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蓬东村3组14号;电话:13******706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蓬东村3组14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4、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现场拍摄影像。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