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9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医罚〔2022〕9号
被处罚人:陈*男(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510922******0696;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嘴*******;电话:1872******4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7D聚拉提激光美容仪给顾客做面部治疗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医用无针注射器、医用棉签若干;6.现场拍摄影像、照片若干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870元(大写:捌佰柒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5.1万(大写:伍万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