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6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医罚〔2022〕6号
被处罚人:李*琼(性别:女;年龄:36岁;民族:土家族;身份证号码:500243******742;住址:重庆市彭水县连湖镇********;电话:173*******125)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顾客廖**及陈**治疗妇科病,使用扩阴器清洗阴道并给她们上药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4.陈*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李*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7.妇科检查床一张;8.现场拍摄影像6段、拍摄照片16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6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