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8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医罚〔2022〕8号
被处罚人:重庆鹏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黔江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4MA616FCQ19负责人:白*博;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321302******192)
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县府****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诊疗科目行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检查笔录(1页);二、举报材料,1份;赵*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鹏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黔江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黔江卫医证存〔2022〕4030号附件物品清单共6页50个品种;四、摄像资料(光盘),1张。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责令其改正;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