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传罚〔2022〕1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传罚〔2022〕1号
被处罚人:黔江区思妍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60FX7208;法定代表人:王*辉;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1221*******795)
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消毒产品宣传内容含有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受委托人罗访访《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相片6张;4、思妍美容院法定代表人王*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罗*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思妍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现场视频影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