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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033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1-10
  • 发布日期 2022-01-27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传罚〔2022〕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传罚〔2022〕1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传罚〔2022〕1号

被处罚人:黔江区思妍美容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60FX7208;法定代表人:王*辉;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41221*******795)

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消毒产品宣传内容含有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受委托人罗访访《询问笔录》1份;3、现场相片6张;4、思妍美容院法定代表人王*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罗*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思妍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现场视频影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限期改正;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