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医罚〔2022〕3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医罚〔2022〕3号
被处罚人:赵*洪,男,年龄:40岁,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536 电话号码:199*****99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检查笔录(1页);二、举报材料,1份;赵*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重庆鹏博口腔医院有限公司黔江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三、黔江卫医证存〔2022〕4030号附件物品清单共6页50个品种;四、询问笔录(田*、张*建、赵*洪、陈*婷、王*、蒲*霞6人,共12页)五、摄像资料(光盘),1张。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整(2000.00);2、没收现场开展医疗美容活动使用的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