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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048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5-23
  • 发布日期 2022-06-09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计罚〔2022〕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计罚〔2022〕1号)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计罚〔2022〕1号


被处罚人:黔江区刘*诊所(法人:刘*;性别:女;年龄:46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47;住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号;电话:139*******85)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非法为何*玲及陈*华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编号:20220020)、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0020)

2.书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黔江卫医证存〔2022〕20号)一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黔江卫医证处〔2022〕20号)一页、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冉*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黔江区刘*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刘*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刘*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投诉举报处理表一张;3.现场拍摄影像8段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2.罚款198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至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