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传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传罚〔2022〕2号)
文号:黔江卫传罚〔2022〕2号
被处罚人:黔江付*辉诊所,地址: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76号,联系电话:139******8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辉,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N9E61C。2022年5月19日,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陈显蒨、李盘(执法证件号:020240077、020240090)着装亮证说明来意后,在付*辉的陪同下,对黔江区付*辉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制度。现场查阅预检分诊登记记录本,无2022年5月14 日陈*芳就诊信息;2.门诊日志登记无2022年5月14日陈*芳就诊记录;3.无测 体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防护措施。
相关证据:
一、现场笔录(编号:20220138)、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0119)
二、书证:付*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邱*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付*辉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付*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邱*秀中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投诉举报处理表一张、微信转账记录证明一张、投诉举报人陈*芳提供书证一张。
三、证人证言
邱*秀询问笔录五页、陈*芳询问笔录三页、付*辉询问笔录三页。
四、试听资料 拍摄照片7张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黔江付*辉诊所的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经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已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黔江付*辉诊所未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07月05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