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卫传罚〔2022〕4号)
被处罚人:黔江陈*彬诊所,地址:黔江区舟白街道杨家坝安置区A1—99号,联系电话:18*******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彬,性别:男,民族:土家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RDF1XP。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李盘(执法证号:020240090)、黄华(执法证号:020240096)着装亮证说明来意后,在陈*彬的陪同下,对黔江陈*彬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记录如下:1.未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2.未制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流程图;3.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验收台账;4.未见“金世安”带状疱疹[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9)第D023号])、“康御堂”紫花地丁[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9)第D038号]2款消毒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书;5.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不符合规范。该诊所暂存间名称为垃圾暂存间,且标识的颜色为绿底白字,标识应为黄底黑字;6.以上笔录有现场拍摄影像为证。
相关证件:
1.现场笔录;2.卫生监督意见书;3.现场拍摄影像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黔江陈*彬诊所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本案经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已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黔江陈*彬诊所未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