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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11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2-08-29
  • 发布日期 2022-09-08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黔江卫传罚〔2022〕5号

被处罚人:黔江区濯水景区医务室,地址:黔江区濯水镇白杨居委3组(景区游客接待中心),联系电话:139******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登,性别:男,民族:土家族,职务: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89796N。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陈显蒨(执法证号020240077)、黄华(执法证号:020240096)着装亮证说明来意后,在罗*鹏的陪同下,对黔江区濯水景区医务室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记录如下:1.使用的消毒液未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开启的消毒液未标注开启时间和有效期,未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

一、现场笔录(20220274)、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0280)

二、书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黔江卫医证存〔2022〕027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黔江卫医证处〔2022〕0274号)、王*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证人证言

王*屿询问笔录一页

四、视听资料

现场拍摄照片

根据本案的调查以及相关证据证明,黔江区濯水景区医务室的上述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案经过调查核实,违法事实已查清,建议结束调查,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黔江区濯水景区医务室购进84消毒液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黔江分行(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4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