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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3-00036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3-03-13
  • 发布日期 2023-03-23
  •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黔江区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关于印发黔江区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202312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3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持续巩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成效,攻坚整治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重大隐患,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8号)要求,从即日起至2023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依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黔江区城市重大火灾风险防治行动计划(2022—2024年)》,聚焦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隐患,全面开展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一楼一策”精准治理,切实解决“消防车到不了、消防用水上不去、电气火灾防不住、智慧消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持续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此次整治范围为全区已建成投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消防设施方面。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无水或压力不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损坏停用或被擅自拆除。

(二)“生命通道”方面。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隔离桩、固定摊位、广告牌等各类障碍物或停放车辆等被占用,影响消防车通行或登高作业;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标牌未设置或损坏;配建车库违规改变使用功能。

(三)用电用气方面。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缆井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防火封堵被破坏或不符合要求;电动自行车在楼道内停放充电。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用具敷设安装不规范。

(四)日常管理方面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锁闭堵塞;建筑外墙安装可燃雨棚、突出墙面防护网或影响灭火救援的装饰、广告牌等。

(五)外墙装饰方面。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六)消防设计方面。改变原消防设计且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三、整治措施

(一)开展全面排查。结合前期排查情况,继续采取单位自查、街道(乡镇)排查、行业部门指导的工作模式,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新一轮排查,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对照整治范围和重点开展自查自改。街道(乡镇)在有关行业部门指导下,及时更新完善排查基础台账和风险隐患清单,并将排查情况录入“高层建筑信息采集系统”。街道(乡镇)和有关行业部门在排查期间,可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二)“一楼一策”整治。针对新一轮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高层建筑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改。要“一楼一策”制定隐患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能够当场整改的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要按规定纳入社会平安稳定问题清单推进整治。消防设施方面,对新发现存在消防用水问题的,于20231215日全部整改完毕;对其他消防设施隐患按整改时限有序整改。“生命通道”方面,攻坚整治占堵问题严重的高层建筑和路段,常态化清理违规占道行为,全面落实标识化管理;持续整治高层建筑地下车库擅自违规改变使用功能问题;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要加快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有条件的高层建筑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扩建停车场,因地制宜建设小微停车场。供电用电方面,对村(居)民私拉乱接的电气线路,由街道(乡镇)组织供电企业、物业企业等单位上门入户指导安全隐患整改;对电缆井内敷设不规范的电器线路和电缆井封堵不符合要求或被破坏的,由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单位负责限期整改;在老旧高层建筑推广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在其他高层建筑全面完成漏电保护装置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的高层建筑,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在电梯推行加装电动自行车阻止系统。

(三)加大执法力度。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层建筑消防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开展“生命通道”联合执法“雷霆行动”,对占堵“生命通道”情节严重的,从严从快查处;对电动自行车入楼充电停放等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以及“生命通道”占堵问题突出、反弹明显的高层建筑和路段,报请区政府挂牌督办。整治期间,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定期在市、区主流媒体曝光。

(四)实施数字赋能工程。启动建设以消防物联网、消防安全监管大数据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码等为重点的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应用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生命通道”数字监测预警、电气火灾智能预警等物联网技术,实时感知消防设施运行及消防管理情况。今年,已安装消防物联网终端的高层建筑和大型综合体全部接入消防物联网平台。汇聚经信、规资、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有关数据,建成消防安全监管大数据库。逐栋赋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码,融合社会单位自主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协同管理、消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等业务系统,逐步实现高层建筑火灾风险预警预测“一码智管”。

(五)规范自主管理。持续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住建、卫健、文旅、商务、消防等部门分行业开展物业服务、医疗、宾馆酒店、大型综合体等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打造示范标杆。督促指导大型综合体管理单位组建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团队。全面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范》,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为。

(六)加强宣传培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系列宣传活动,围绕“生命通道”、“小火亡人”、电气隐患、电动自行车火灾等制作系列案例警示片和逃生自救科普片。建立消防宣传公益联动机制,利用各级主流媒体等开设专栏,宣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开展火灾案例警示。消防、经信等部门建立行业特色消防志愿服务队,协助居民开展家庭火灾隐患自查。策划开展1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主题宣传活动,在高层建筑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以楼栋为单元张贴公开消防安全常识卡。

(七)加强灭火救援准备。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要建强微型消防站,配齐配强人员装备,以楼栋为单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全覆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初起火灾处置能力。结合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加快举高、供水等消防车辆和破拆、排烟、高层建筑灭火无人机等专用装备配备。

四、任务分工

(一)相关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调度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组织社区网格员、综治专干开展排查整治,动态汇总报送“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落实无消防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并整改其存在的隐患。

(二)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开展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整治,加强对高层建筑中自有产权的供配电设施和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开展安全用电服务指导;加强对高层建筑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用具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知识宣传提示;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对高层建筑内电信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规范电缆井内施工作业;负责指导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建设。

(三)区公安局。负责督促公安交巡警、派出所按职责查处车辆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按照界定标准加强对高层住宅建筑物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高层建筑规划审批。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指导街道(乡镇)整改高层建筑违规搭建的可燃雨棚和突出外墙防护网以及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将消防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推动公共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开展“生命通道”整治,按职责查处违法搭建、占道经营等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加强高层建筑外墙广告牌治理,推进小微停车场建设。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

(七)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专项行动统筹协调;牵头消防设施整治,对高层建筑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强化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动态汇总全区“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牵头开展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数字化智能监管平台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315日前)。区政府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组织街道(乡镇)排查人员开展培训。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

(二)全面排查(531日前)。相关街道(乡镇)对辖区高层建筑开展新一轮排查,重点核查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完善高层建筑基础台账,制定“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报区消安办备案。住建、经信、城管、消防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街道(乡镇)排查情况开展抽查,其中,高层公共建筑抽查率不低于10%、高层住宅建筑抽查率不低于5%

(三)整治攻坚(1115日前)。对照“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资金,打表推进,对账销号。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报请政府研究协调解决。

(四)巩固提升(1215日前)。组织街道(乡镇)、有关行业部门,针对高层建筑整改情况逐栋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持续跟踪督办。要积极宣传专项行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实施效果等,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措施,健全完善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除险清患”专项行动结束,领导小组自行撤销)。相关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事属地责任的要求,深刻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对应调整组织机构,逐级分解任务、逐一压实责任、逐项明确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高层建筑管理单位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确保隐患整改到位、日常管理到位。

(二)合力共管共治。区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持续加强会商研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协同作用,形成齐抓共管治理格局,要认真梳理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对梳理出来的隐患问题要一抓到底,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杜绝纸面整治、数据整治。

(三)落实经费保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和相关街道(乡镇)要协调配合、充分调研,提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特别是“三无”高层建筑消防隐患整治所需经费解决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加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对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结余不足的老旧高层建筑,采取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财政专项投入方式落实隐患整改经费;对无物业企业管理,由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代管的居民小区,要将代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引入金融、保险等手段,拓展消防隐患整改资金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旧高层建筑配备灭火器、逃生绳、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等器材。

(四)强化督导问效。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平安黔江建设、街道(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内容。区政府办督查室要会同区消安办建立督办推进台账,按照“定事、定责、定时、定人”的要求,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务督办内容,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对辖区高层建筑发生亡人火灾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黔江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黔江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除险清患”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封 波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罗 仑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任 林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信访办主任

王 艳 区经济信息委主任

张 珂 区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陈 胜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冉宵亮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唐 峰 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 永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付 杜 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米仁文 区教委主任

余欣正 区经济信息委副主任

邓昆明 区公安局副局长

向 东 区民政局局长

李 勇 区司法局局长

张 健 区财政局局长

曾 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苧 区住房城乡建委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金玉洪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段拥军 区交通局局长

何 健 区商务委主任

庞一胜 区文化旅游委主任

刘 冲 区卫生健康委主任

周 飞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潘 东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汪顺龙 区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唐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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