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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2-00010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2〕第3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2-07-27
  • 发布日期 2022-08-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2〕第3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125001147842297691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165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建明

本机关于2022512日至6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违反价格规定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过度治疗、超限治疗等,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20560.4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2020年至2021年中药全结肠灌洗治疗明细和使用葡萄糖注射液治疗明细;血液透析器进销存统计表;王地发等52名患者的病历资料和治疗记录单;医院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20560.48元,并处罚款241120.96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27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