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石会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897539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石会镇黎明村七组
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明坤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无指征开展电针治疗,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137.46元。
二、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法莫替丁氯化钠注射液、天麻素注射液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706.08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汇总表、检查情况记录表、在院病人名单、KWD-808系列(I型)脉冲针灸治疗技术使用说明书复印件、黔江区石会镇卫生院天麻素注射液违规明细表、电针违规明细表、法莫替丁氯化钠注射液违规明细、重庆市黔江区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申诉材料表等。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8137.46元,并处1倍罚款8137.46元。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3706.08元,并处1倍罚款13706.08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21843.54元(居民医保20340.88元,职工医保1502.66元),并处罚款21843.54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40055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