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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38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4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2-05
  • 发布日期 2023-12-05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3〕第14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创友骨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何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114577165555C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大道北段98

2023913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对黔江创友骨科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涉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4154.79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检查情况记录表》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统计表》调查询问笔录》智能蜡饼制作恒温系统使用说明书原件复印》电子针灸治疗仪(CMNS6-1型)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件复印》以及黔江创友骨科医院202281-2023731日期间《电针扣款明细《中频脉冲电治疗(电脑中频电治疗)扣款明细》《蜡疗扣款明细》《注射用法莫替丁扣款明细》《注射用谷胱甘肽扣款明细》《氟比洛芬酯注射液扣款明细》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六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0239.49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40239.49元。  

二、重复收费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93.8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793.8元。

三、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097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3097元。

四、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4.5元,并处损失金额2倍罚款49元。

以上合计退回医保基金损失44154.79元(居民医保31559.82元,职工医保12594.97元),罚款44179.2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