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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40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6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1-29
  • 发布日期 2023-12-05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3〕第16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濯水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89796N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濯水居委3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伦登

本机关于20231019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无指征开展血清胱抑素C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896.3元。

二、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隔物灸法、电针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属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712.3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情况确认表、检查情况记录表、在院病人名单、黔江区濯水镇卫生院电针违规明细表、隔物灸法(隔姜灸)违规明细表、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违规明细表、β2微球蛋白测定违规明细表等。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5896.3元,并处1倍罚款15896.3元。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712.36元,并处1倍罚款3712.36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9608.66元(居民医保16673.64元,职工医保2935.02元),处罚款19608.66元。

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40055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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