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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41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7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2-05
  • 发布日期 2023-12-05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武陵医院

法定代表人:谢彦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4MJP574420F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雄鹰大道6

2023921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对重庆市黔江武陵医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涉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78273.5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情况记录表》《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KWD-808I型脉冲针灸治疗仪技术使用说明书复印件》《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重庆市黔江武陵医院202281-2023731日期间注射用法莫替丁、刺五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1:1)、注射用奥美拉唑、注射用谷胱甘肽、脂肪乳注射液(c14-24)等9种药品明细表、普通电针治疗违规明细表、肠粘连松解术违规明细表、特殊方法气管插管违规明显表、机械辅助排痰违规明细表等。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六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7781.46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17781.46元;

二、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8487.61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58487.61元;

三、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968.49元,并处损失金额2倍罚款3936.98元。

以上合计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8273.56元(居民63335.21元 职工:14902.35元) ,罚款80206.0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