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水田乡卫生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国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559022921R
地址:黔江区水田乡水田村1组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对电子针疗仪禁忌症患者开展电针治疗,超穴位贴敷治疗报销穴位数量开展穴位贴敷疗法,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703.22元。
二、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无指征开展血清胱抑素C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检验检查项目,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违法报销医保基金5790.34元。
三、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同时收取内生肌酐清除率、肌酐测定费用,属重复收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810.83元。
四、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使用名为督灸的械字号膏药贴于患部,计费为督灸,属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797.99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汇总表、检查情况记录表、在院病人名单、电子针疗仪技术使用说明书复印件、黔江区水田乡卫生院电针违规明细表、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违规明细表、β2微球蛋白测定违规明细表、穴位贴敷治疗违规明细表、肌酐测定违规明细表。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703.22元,并处1倍罚款3703.22元。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5790.34元,并处1倍罚款5790.34元。
三、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810.83元,并处1倍罚款810.83元。
四、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797.99元,并处1倍罚款1797.99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2102.38元(居民医保9784.24元,职工医保2318.14元),并处罚款12102.38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