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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03号提案的答复函

日期:2023-06-09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03号提案的

答复函

邓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逐步完善优化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的建议》(第203号)收悉。经与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长期护理险现行政策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着重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2016年重庆市被纳入全国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城市以来,市医保局与巴南区、大渡口区、垫江县、石柱县医保局积极探索,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要求以及国家医保局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动员部署会精神,我市结合实际,202111月出台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文件,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全市所有区县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群纳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一)基金筹集。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试点期间的具体筹资标准和方式如下:

1.职工身份参保。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2.个人身份参保。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3.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保。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

(二)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目前我市只建立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暂未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标准的人员可进行待遇享受。居家个人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费用标准为40/·人;机构集中护理、居家上门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费用标准为50/·人。

二、建议问题回复

(一)关于完善筹资机制的问题。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要求,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坚持独立运行,统筹推进。即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全市统筹推进。下一步,我们将及时向市医保局建议反馈,加快拓展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尽快将居民医保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内容,拓宽筹资范围,筹集更多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二)关于加大医保及财政投入的问题。按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区县核算,收支缺口由区县承担。目前,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尚能保障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出,未产生经费缺口由区级财政承担。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市医保局反馈建议,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长护险待遇标准,合理设置长护待遇标准层级,按护理等级分别确定待遇标准,使护理层级高的患者,获得更高长护待遇,进一步减轻长护患者经济负担。

此复函已黄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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