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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113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3〕1-2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3-15
  • 发布日期 2023-03-17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1-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1-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1-2号

被处罚人: 李*伟 性别:年龄:36身份证号:4104**********6734

家庭住址:大理自治州**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邮编: 650200联系电话:152*******3

所在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区***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7月16日上午10时18分左右,由中水十四局承建的黔江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隧洞工程)一标段工地,因出渣车传动轴断裂,驾驶员胡*斌处置不当车辆侧翻,导致胡*斌头部被驾驶室窗框挤压受伤,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作为“黔江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隧洞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制定本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计划,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不真实;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肆万叁仟陆佰捌拾元柒角贰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到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开据缴款凭证,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