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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114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3〕1-1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3-15
  • 发布日期 2023-03-17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1-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区***路***号 

邮政编码:650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伟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152*******3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2年7月16日上午10时18分左右,由中水十四局承建的黔江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隧洞工程)一标段工地,因出渣车传动轴断裂,驾驶员胡*斌处置不当车辆侧翻,导致胡*斌头部被驾驶室窗框挤压受伤,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于11时4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黔江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隧洞工程)一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落实具体的人员对施工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管理。(2)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对一标段区域施工场所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未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措施。(3)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制定本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计划,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不真实,实际未开展公司级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到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开据缴款凭证,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