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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115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3〕6-1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7-21
  • 发布日期 2023-07-24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6-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6-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6-1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地块*****幢*层**号

邮政编码:    64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51*******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7日12时41分(午休时间),由四川鼎诚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黔江邦泰天誉项目A17地块二期工程,37#塔吊的操作员宋*育在未佩戴防坠设施的情况下攀爬塔吊,爬到塔吊中部(约22米高)时突然坠落至地面。15时15分,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于15时30分宣布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2.8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重庆黔江邦泰天誉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要求配齐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离职后(2022年7月-2022年8月)未及时补配;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有差距。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杨*祥从事与报建不相符的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及时制止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制订本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计划,未对宋*育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化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到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开据缴款凭证,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