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繁體版 | 智能机器人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办理结果

索 引 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2-00147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2〕5-2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7-25 发布日期 2022-07-26
标  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2〕5-2号

被处罚人: 李扬猛 性别: 男 年龄:54身份证号:510***********1254

家庭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7-1邮政编码:4000**联系电话:135******896所在单位: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务:项目经理单位地址:成都市**区***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2年3月25日8时左右,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四川茂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施工的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工程第13标段,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积富居委许家坝双线特大桥10号墩拆模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作为中铁八局实施渝黔高铁站前13标项目经理部经理,实施渝黔高铁站前13标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中铁八局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3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中铁八局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13标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采取措施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伍万玖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0***********493,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

微博

部门街镇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