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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2-0017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1-09 发布日期 2022-11-10
标  题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修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加油站行政处罚的情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黔江)应急罚〔2022〕危化 008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修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加油站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黔江区重庆市黔江区石家镇石家居委四组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吉明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8******23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2927,我局2名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该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油站柴油发电机使用的油箱未有效固定并接地。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0132xxxxxxxxxx4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110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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