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2〕危化 009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城东加油站
地址: 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办事处城东村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明露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7******23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1.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城东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加油站2022年8月21日安全培训教育未如实记录;2022年9月11日(发现加油站站内有人员吸烟)、13日隐患排查记录(仅记录时间未填写排查内容)未如实记录。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3.加油站相关规章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0132xxxxxxxxxxx4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