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危化 001 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白石镇李绍军烟花爆竹经营点 地址: 重庆市重庆市黔江区白石镇复兴村 *组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绍军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6*****76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12 月 28 日我局危化科执法人员在白石镇李绍军 烟花爆竹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店 (核定存放量 140 件) 超量储存 |
烟花爆竹产品 340 件,对超量部分已现场责令转运回批发公司仓库。证据: 1. |
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照片 |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 人民币 4000 元(肆仟元整) 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黔江区财政局 ,账 号500013**********493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黔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黔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 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3 年 01 月 29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