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非煤 2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龙桥村二组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华勇 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7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袁源、李亚东在对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750m平台有2台铲车同时作业,最大工作半径不足50m。其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3.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黔江)应急现记〔2023〕非煤20号;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3.5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9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5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