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工贸00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工贸002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黔纲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龚家坝片区纵一路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若愚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13*******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黔纲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摇臂钻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 》(黔江)应急立〔2023〕工贸35号;2.图片;3.询问笔录 。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