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非煤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重庆弘亚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287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黔江)应急现记〔2023〕非煤29号;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9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