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非煤3-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性别: 男 年龄: 58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所在单位:重庆弘亚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片区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287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9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