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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079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3-08-31
  • 发布日期 2023-09-05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非煤3-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非煤3-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非煤3-1号                    

被处罚人:*** 性别:年龄: 58岁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重庆弘亚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片区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 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28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2日,区纪委监委驻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太极镇政府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周飞、王安彬在对重庆弘亚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山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槽萤石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萤石厂长期停建,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展施工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黔江)应急现记〔2023〕非煤29号;证据二:《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9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者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