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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101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3〕5-1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5-19
  • 发布日期 2023-05-22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5-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5-1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X路XX号XX-XX/XX-XX#邮政编码:40XXX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燕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XXXXXXXX5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3年1月9日10时左右,由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的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与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错做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XXXXXXXXXXXXXXXXX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