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5-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5-2号
被处罚人: 李燕 性别: 女 年龄:3X身份证号:14XXXXXXXXXXXXXXX6
家庭住址:重庆市XX区XX路XXX号XX幢X单元X-X邮政编码:40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5所在单位:重庆聚远能源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X路XX号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3年1月9日10时左右,由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的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作为重庆聚远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生物治疗中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XXXXXXXXXXXXXXXXX3,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