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6〕危化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6〕危化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黔江区武文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黑溪镇********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国西职务: 实际经营人 联系电话:150******5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22日,黑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黔江区武文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廖国西自建房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黔江区武文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1.在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338件;2.存放的338件烟花爆竹无《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一监封标识。证据:1.线索移交函;2.现场检查记录;3.查封扣押决定书;4.调查询问笔录1份;5.身份证;6.营业执照。
行为1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30项第三档,已安排专用车辆将338件烟花爆竹转运至洞塘打非仓库扣押,决定对黔江区武文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处以人民币3800元(叁仟捌佰元整)罚款;行为2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43项第一档,决定对黔江区武文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对扣押的无《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一监封标识311件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没收、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渝)LS[2025]02236〕。合并执行,决定对黔江区武文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罚款、对扣押的无《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一监封标识338件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没收、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渝)LS[2025]02236〕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0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