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6〕危化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6〕危化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黔江区鸣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凤鸣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50****825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30日,黔江区烟花爆竹打非办工作小组接到举报,黔江区鸣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涉嫌在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非法烟花爆竹。经现场核查黔江区鸣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存在:1.在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311件;2.存放的311件烟花爆竹无《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一监封标识。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现场照片;3.查封扣押决定书;4.调查询问笔录1份;5.身份证;6.营业执照。
行为1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30项第三档,已安排专用车辆将311件烟花爆竹转运至洞塘打非仓库扣押,决定对黔江区鸣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作出处以人民币3800元(叁仟捌佰元整)罚款;行为2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43项第一档,决定对黔江区鸣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对扣押的无《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一监封标识338件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没收、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渝)LS[2025]02236〕。合并执行,决定对黔江区鸣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部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800元(肆仟捌佰元整)罚款、对扣押的无《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统一监封标识311件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没收、吊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编号(渝)LS[2025]004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24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0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