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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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有关责任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将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0日16时16分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牛郎社区2组由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交通设施提升工程及产业支撑设施建设项目4号地块15号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的一般坍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黔江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严重缺失、违法分包、现场违章作业等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系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交通设施提升工程及产业支撑设施建设项目道路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亿元。其中,地基强夯、桩基础、边坡挡墙等分项工程由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于2023年7月27日取得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同年8月18日取得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投资概算批复。2025年6月18日,项目取得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函后,相关工程正式恢复施工。
建设单位:重庆新禹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鸿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实际负责单位,以下简称“鸿庄公司”)。
总承包单位: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冶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田公司”)。
监理单位:中嘉工程项目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
1.2023年10月,鸿庄公司与二冶公司签订《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交通设施提升工程及产业支撑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2.2023年10月,鸿庄公司与中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2025年1月,二冶公司与宇田公司签订《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交通设施提升工程及产业支撑设施建设项目-边坡支护及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经调查,上述单位均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宇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8日,注册资本10*8万元,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217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64P。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持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法定代表人:董*。
宇田公司虽设立了项目部并配备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但安全管理缺位。法定代表人董*仅在合同签订时到访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安全员黄*在接受询问时称系首次到项目,对任职情况不知情,未开展任何安全检查与监督。自开工以来,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风险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记录缺失,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认知不足。现场存在临边防护缺失、警示标志不全、钢护筒违规堆放于高边坡坡顶等隐患。施工过程中多数桩孔出现塌孔现象,但该公司未结合塌孔现象补充完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此外,擅自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个人谭*川。
2025年8月10日14时30分左右,谭*川、谭*铜、石*德等人进入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交通设施提升工程及产业支撑设施建设项目4#地块,开展旋挖桩施工作业。其中,谭*川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及与总承包单位的沟通协调;谭*铜负责旋挖机对点、钻头悬挂、钻孔角度调整以及观察钻孔是否存在垮塌等配合工作;石*德负责操作旋挖机。15时40分许,谭*川离开施工现场,其现场管理工作由谭*接替。16时11分许,15号桩出现垮孔现象,谭*立即向项目副经理孔令超报告了险情。孔令超随即下达指令:“立即停止该桩位的旋挖作业,严禁人员在塌孔风险区域周边逗留或靠近,必须待采用混凝土回填并确保稳定后,方可恢复施工。”16时16分许,谭*为估算所需回填的混凝土方量,擅自与谭*铜靠近15号桩孔边缘查看情况。查看过程中,15号桩孔突然发生大面积垮塌,谭*在撤退避让时掉入塌陷区域,被迅速坍塌的泥土碎石掩埋,经抢救无效窒息死亡。
1.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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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 |
住址 |
伤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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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谭* |
男 |
33 |
现场管理人员 |
重庆市石柱县*镇*村龚家组*号 |
死亡 |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合计约230万元。
1.二冶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设立了项目部,配备了项目书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副经理等管理人员,下设工程技术部、安监部等职能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了3名专职安全员,负责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和检查工作,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实现现场安全管理的常态化运行。针对4#地块的地质条件和施工特点,项目部编制了旋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了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同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开展了首桩施工验收工作,对施工工艺进行验证与优化调整。此外,项目部还邀请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库的3名专家,对该项目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进行了全面识别与安全判定,提升了风险防控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2.谭*与谭*川系父子关系。在事故发生当日,现场管理人员谭*在发现15#桩出现塌孔情况后,立即向谭*川汇报。谭*川随即要求停止该桩位的施工作业,将旋挖机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情况,严格按照总包单位的后续要求进行处置。与此同时,谭*也将情况上报至二冶公司项目副经理孔*超。孔*超接报后,立即下达指令:“立即停止该桩位的旋挖作业,严禁人员在塌孔风险区域周边逗留或靠近,必须待采用混凝土回填并确保稳定后,方可恢复施工。”谭*川与孔*超在事发当日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得当。
3.二冶公司和中嘉公司对宇田公司的资质进行了审查,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针对发现的问题均向施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进行了复查跟踪管理。尤其是宇田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事宜,及时向该公司进行了反馈,并组织了约谈,督促其整改,切实履行了总包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1.事故信息接报响应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会同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旋挖机跟机手谭*铜立即向谭*川进行了汇报,同时安排人员对谭*开展救援,并将事故情况向二冶公司进行了汇报,二冶公司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36分许,谭*被救出地面,处于昏迷状态,经黔江区民族医院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督促事故单位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要求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和心理疏导,妥善解决家属交通、吃住等事宜,同时积极为死者家属和事故单位搭建调解平台,稳妥推进赔偿协商事宜,于8月11日签订赔偿协议。目前,赔偿金已赔付到位,死者遗体已运回老家下葬。
在本次应急处置中,事故单位及时报送了事故信息,并组织人员现场立即开展救援,应急处置责任基本落实;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作出响应,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责任基本落实;事故未造成次生灾害,也未造成负面影响。
事发地位于黔江区城南街道牛郎社区2组境内的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交通设施提升工程及产业支撑设施建设项目4号地块15号桩基施工处。勘验时,事故第一现场因救援已被破坏。事故发生区域为高回填区,系第四系全新统素填土,地表为裸露状态,无防雨设施覆盖且未见强夯痕迹。坍塌现场有一深度约3米,宽度9.2米~7.2米不等的深坑,坑内泥土松软、破碎,附近放有一直径2米、高度约2.3米钢护筒。
现场作业人员谭*在明知存在垮塌严重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违反总包项目部下达的明确撤人指令和操作规程,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查看,且对回填土层的极端不稳定性缺乏足够认知,导致其在15号桩孔突发大面积坍塌时,未能及时撤离而被掩埋,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宇田公司作为本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虚化,关键岗位人员严重缺位。一是法定代表人董*仅在合同签订期间到访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二是专职安全员黄*对任职不知情且未实际履职,安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三是未建立独立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对塌孔等重大风险缺乏基本认知;2.安全管理机制失效。一是施工过程中多数桩孔出现塌孔现象,但该公司未结合塌孔现象补充完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对现场存在的临边防护缺失、警示标志不全、钢护筒违规堆放于高边坡坡顶等隐患未能及时识别并消除。三是桩孔出现垮孔后,谭*未严格执行《旋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3.违法分包问题突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谭*川组织施工,导致施工管理链条断裂。
经查,区住房城乡建委从以下几方面重视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委领导定期带队深入现场开展安全工作督导,监管人员对项目实施“一对一”监管,形成检查—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工作机制。二是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按照区政府批复的《2025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将起重机械、动火动焊、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高风险环节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开展了特种作业、危大工程以及升降设备等安全专项检查整治。三是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职尽责,落实安全投入、人员到岗、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方案审查等要求,强化分包作业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对监管的房屋市政项目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12份(停工整改3个),立案处罚2起,实施小额处罚16起,对有关参建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惩戒10起,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6条。
经查,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安全监管工作。一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的安全监管职责,压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二是在年初制定并印发了《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序推进实施。截至目前,共开展执法检查50家次,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200余条,下达执法文书50余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三是主动靠前服务,送安全指导上门。7月18日,会同建设单位对事故项目开展安全指导服务,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在抢抓施工进度的同时,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1. 区住房城乡建委。该单位依法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了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项目实施“一对一”监管,开展了多项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复查。经调查,未发现其在本项目监管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该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项目开展了执法检查和安全指导服务(如2025年7月18日的安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调查,未发现其相关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鸿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总承包单位,履行了建设程序。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虽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调整,但已于2025年6月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函。其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管理依托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已尽到合理监督义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4.二冶公司。该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依法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了旋挖桩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开展了常态化安全检查和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在接到15号桩塌孔险情报告后,项目副经理孔*超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禁止靠近的指令,应急处置及时、规范。该公司已尽到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无管理过错,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5.中嘉公司。该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查,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发现宇田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等问题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组织约谈,督促其整改,履行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职责。虽未能完全阻止事故发生,但事故根源在于宇田公司内部管理严重缺失、违法分包及现场人员违章作业,属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所致。中嘉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6.谭*川。虽系宇田公司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但在事故发生当日,接到塌孔报告后立即要求停止作业、撤离设备,并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符合安全要求。其子谭建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的行为系个人违章,与其无关。建议不予追究其事故责任。
7.谭*,现场管理人员。其安全意识淡薄,在已知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违反总包项目部下达的明确指令,擅自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查看,且对回填土层的极端不稳定性缺乏足够认知,导致其在15号桩孔突发大面积坍塌时,未能及时撤离而被掩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谭*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宇田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该公司未独立组织系统的安全培训工作,导致部分作业人员对旋挖桩施工中回填土层易坍塌等关键风险认识不足,尤其是谭*安全意识差,未严格执行《旋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章第四节[1]明确的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和第四款[3]。二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黄*不清楚自身任职情况,接受询问时第一次赶到该项目,未开展任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4]。三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过程中多数桩孔出现塌孔现象,但该公司未结合塌孔现象补充完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能从技术上有效防控风险,对现场存在的临边防护不规范、钢护筒违规堆放在高边坡坡顶等隐患未及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5]和第二款[6]。四是违法分包。擅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谭*川组织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7]。经调查组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8]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董*,宇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新仅在合同签订期间到访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9]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10]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黄*,宇田公司安全员。调查发现其本人未实际在该项目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为了确保该项目有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责令宇田公司立即撤换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新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为深刻吸取“8·10”一般坍塌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宇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严禁“挂名管理”;针对旋挖桩等高风险作业,应组织地质复勘和安全评估,修订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二)鸿庄公司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严禁未批先建。加强项目统筹,提前谋划设计、招标、审批等环节,减少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及时完成审批并同步办理手续,防止工程停滞。
(三)重庆黔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施工许可审批,依法审查用地、规划、图审、合同及质量安全手续等要件,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强化行业监管,聚焦专业分包履职和违法分包行为,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管理走过场等问题。加强与发改、规划、高新区管委会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项目立项、开工令等情况,对未批先建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
“8·10”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30日
[1] 《旋挖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章第四节:一旦发现孔桩地表或某部位出现裂缝等险情时及时在孔桩附近设置警戒区,防止人员靠近,同时将出现险情部位基坑上10m半径范围内的人员、材料、机具立即撤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