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2026〕8号 关于同意《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有关责任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将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此复
附件: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附件
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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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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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9日,曾*驾驶渝DT2**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塘镇兴泉社区2组乡村道路十二公里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为8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开展现场勘查、救援处置及初步调查工作,并于10月30日将案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2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街**号*单元*-*,法定代表人为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0MA60****21,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渝字50011001**76号)。
2.实际经营者。田**(渝DT2**3号车辆实际出资人)与其配偶曾**,共同负责该车运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车牌号:渝DT2**3,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DFH3310A7,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58L9035912,发动机号:L2032981,车辆颜色:红色,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登记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东林**街**号*单元*-*,于2020年10月13日取得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核发取得道路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011012**22号),该车购置了交强险、商业险。
经调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4月3日在黄石飞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二级维护保养。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曾*,男,44岁,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组****号,持A2驾驶证,身份证号:513523***********8,证件在有效期内,系涉事车辆渝DT2**3实际车主田**聘请的驾驶员,在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备案管理。
经调查,该驾驶员自2021年以来,驾驶该车辆共计有119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在2025年7月2日有故意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被罚款200元,记9分)。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该公司目前全职员工7名,管理74台车辆,备案驾驶员74人;该公司依法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29类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分级签订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与涉事车辆驾驶员曾*也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该公司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入职备案辆驾驶员均经过资质审核及线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位,每月开展有线上安全知识学习,台账记录清晰完整;事故车辆驾驶员曾*于2021年4月30通过为期24小时的新司机岗前教育培训及考核,事故单位提供有曾*在事故发生前7个月内的常规教育线上培训学习记录。
4.车辆运行监控情况。该公司从2024年起对挂靠车辆委托第三方重庆金坤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车辆GPS监控,及时提醒驾驶人员不得疲劳驾驶,针对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的给予罚款。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9日8时11分许,曾*驾驶渝DT2**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湖北省咸丰县进入我区,后沿353国道经209省道向中塘镇方向行驶。10时10分许,行至中塘镇兴泉社区2组乡村道路十二公里路段时,在倒车过程中车辆转向系统突发故障,导致方向失控,遂停车检修。曾*随即电话告知曾**车辆故障情况,并联系修理厂,获悉所需配件次日方可送达。因停放位置影响通行,曾*决定将车辆移至下方平缓、宽敞路段等候维修。10时48分,曾*联系维修工王**到场协助,拟通过顶升车头方式临时调整前轮方向。12时16分许,曾*与王**到达车辆停放点。曾*启动发动机,王**返回其长安车取用千斤顶。12时26分许,王**在放置第二个千斤顶时,车辆突然向前溜车,曾*见状立即上车试图控制,但车辆随即失控侧翻,将其带下路坎,并被车内装载的细沙掩埋。
(六)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中塘镇兴泉社区2组乡村道路十二公里路段,单车道双向通行,无道路标志线,坡度5度,天气晴,干燥的水泥+砂石混合路面,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曾*(曾*,男,44岁,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组****号,身份证号:513523***********8)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约8万元(保险理赔中)。
(八)其他情况
1.2020年10月3日,田**与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了挂靠关系。
2.曾**与曾*口头约定:由曾**负责联系业务,曾*负责车辆驾驶、日常维护及保养。薪酬以每月7000元为基础,根据效益浮动,上不封顶。
3.曾**与重庆丰盈建筑垃圾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口头约定:由曾**供应细沙(40元/吨),并负责运输至厂区,按过磅数量结算。
4.事故发生后,车载细沙已大量散落,原始装载状态灭失且无法复原;加之驾驶员曾*已在事故中死亡,无法就装载情况作出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载重量。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并组织现场人员开展先期救援;区交巡警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和中塘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联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13时55分许,曾*被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14时25分宣布死亡;当日17时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塘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方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死者遗体已按当地风俗安葬。事故赔偿事宜由实际经营者曾**、田**与死者家属协商推进,保险公司已介入理赔程序。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曾*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倒车过程中,转向系统发生故障,便将车辆停靠于坡度约5°的乡村道路上。其未采取有效防溜措施(未使用驻车轮档等装置楔住同一轴两侧车轮),且在明知车辆无法安全移动的情况下,未撤离至安全区域。随后车辆前溜并侧翻,将其带下路坎,致其被掩埋死亡。上述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病理司法鉴定。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曾*不排除窒息死亡(黔公鉴<病理>〔2025〕0024号)。
2.毒化鉴定。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曾*血样进行毒化检验:未见常见农药、安眠药和毒鼠强(渝公鉴<毒化>〔2025〕3702号)。
3.车辆司法鉴定。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渝DT2**3号货车车辆的制动、行驶、传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了鉴定,(鄂恩施施南鉴〔2025〕痕鉴字第326号)鉴定意见:该车制动、行驶、传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中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根据现有痕迹情况,不能对渝DT2**3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作出认定。
4.责任认定情况。经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4001202508090002号)认定,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
经查,区交通运输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与执法机构分工,依托G319册山、G353郎溪、S304麻田三处非现场执法系统,持续推进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每月联合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重点路段开展路警联合治超行动,并对故意遮挡号牌规避检测的行为,及时抄告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查处。截止目前,非现场执法立案77起,路警联合治超行动33次,现场检查货运车辆314台次,目前已抄告8次。同时,对货运源头企业进行摸排,开展普法宣传。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
经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对辖区货运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推行“一车一档”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运用GPS等技术手段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同时强化路面执法,采取“定点值守+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勤务模式,有效提升执法覆盖面和震慑力。2025年1月1日至8月9日(事故发生当日)期间,共查处货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817起;其中,8月9日在舟白检查站登记检查货车43台,发现的违法行为均已依法处理。此外,该大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构建常态化宣传教育机制,通过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安全宣讲、在执法过程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持续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截至事故发生前,已组织开展专题宣讲活动23场次。
(三)中塘镇人民政府
经查,事故发生后,中塘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配合开展应急救援、秩序维护及善后协调等工作,响应及时、处置有序。日常工作中,该镇已在辖区部分乡村道路设置交通安全劝导点,并按要求报区道安办备案,其中兴泉社区居委会附近设有1处劝导点。截至目前,中塘镇累计召开安全工作会8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3次,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70次,排查一般隐患7处、整改7处;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60起。涉事车辆行驶路线未途经已设劝导点,且事发路段不属临水临崖等高风险区域,视距条件良好。同时,中塘镇已主动对接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程序申报乡村道路安全防护专项资金,计划优先用于辖区内临崖、坡陡、弯急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四)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委
经调查,该委明确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通过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两客一危”重点企业安全例会3次、警示约谈118家企业;强化闭环执法监管,检查企业119家次,发现并整改隐患118起,处罚10家企业、罚款4.7万元;同时夯实安全基础,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普法宣传,发放资料2000余份,组织进企业宣教10余次,有效提升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企业守法意识。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调查,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在对曾*入职审核、安全教育培训、GPS动态监控、隐患排查及证照管理等方面已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现有证据表明其履职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发现该公司对挂靠车辆的日常运行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高频次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干预和动态管控——事故车辆自2021年挂靠以来累计交通违法119起、记75分。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1.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中塘镇人民政府和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委。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曾*,作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2]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曾*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由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挂靠车辆的日常运行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对高频次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干预和动态管控——事故车辆自2021年挂靠以来累计交通违法119起、记75分。鉴于上述问题属于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管理合规性范畴,未直接引发本次事故,建议移交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委依法调查处理,并督促企业强化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庆豪犇物流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挂靠车辆和备案驾驶员的实质性管理。一是提升动态监控实效,对异常停车、规避治超站点等可疑行为开展人工复核与预警处置;二是建立驾驶员安全信用档案,对多次违法、故意遮挡号牌、逃避监管等人员实施分级管控,必要时暂停其营运资格;三是在挂靠合同中明确实际经营者在合法装载、路线合规、车辆维护等方面的义务,推动形成“企业管制度、实际经营者管操作”的责任闭环。
(二)强化行业协同监管
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加强协作,深化路警联合治超机制,对故意遮挡号牌、绕行逃避检测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查处,实行“一案双查”。加强对砂石料场、建筑工地、垃圾转运站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谁装载、谁负责”要求,严禁为无证或超载车辆配载。同时,结合农村道路特点,在高风险路段科学设置限载提示、陡坡警示、凸面镜、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三)夯实属地治理基础
中塘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精细化管理。建立通组道路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重点识别“窄、陡、弯、无标”等危险路段;积极申报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优先在兴泉社区十二公里等高风险点位增设限载标志、下坡警示牌、路侧护栏或缓冲带;在赶集日、农忙季等重点时段,组织劝导员对重型货车违规进村进行劝阻并登记上报;利用广播、微信群、院坝会等形式,普及货车盲区、超载危害及应急避险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黔江中塘“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9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