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2026〕9号 关于同意《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有关责任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将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此复
附件: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附件
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9日
目 录
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30日,吴**驾驶渝ABF**1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苏家坝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为7万元(理赔中)。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开展现场勘查、救援处置及初步调查工作,并于10月30日将案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确保安全驾驶和行人未按规定通行共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概况
1.事故单位。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万元,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居委*组**号,法定代表人为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4MA5Y****45,经营范围:汽车销售、网络预约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渝字50011401**93号)。
2.出行平台: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号*幢**,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2,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车牌号:渝ABF**18,车辆类型: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网路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发动机号:124021099,品牌型号:比亚迪牌/BYD7008BEVA8,车辆识别代号:LGXCE6CB9R0873440,车辆颜色:灰色,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登记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居委*组**号,于2025年1月13日取得重庆市黔江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取得网路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渝交运管渝字50011401**95号),该车购置了交强险、商业险。
经调查,该车无被盗抢记录,注册登记、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9月25日在重庆星程绿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吴**,女,42岁,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号*单元**,身份证号:513524***********8,持C1驾驶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6日。
经调查,该驾驶员2025年1-7月被区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支队正阳大队查处违法行为3次。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该公司目前全职员工4名;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员。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该公司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37类安全管理制度。该公司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分级签订了202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中与涉事车辆驾驶员吴**也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30日8时15分许,吴**通过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行平台接单,驾驶车辆到黔江南高速路口附近去接载乘客。8时16分许,车辆行驶至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舟路南段苏家坝路段时,与正在横穿公路的李**发生碰撞,致使李**受伤。
(六)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舟路南段苏家坝路段,双向六车道,有道路标志线,道路中央为隔离护栏,天气雨天,湿滑的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路段限速60km/h,事发地点距离人行横道49.1米。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李**(女,81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身份证号:512328***********3)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约7万元(保险理赔中)。
(八)其他情况
2025年1月3日,吴**与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服务协议》,明确将车辆登记在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名下,双方不存劳动用工关系,仅为车辆管理合同,该公司协助吴**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手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吴**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报警电话,同时向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袁*安排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救援处置及初步调查工作。20分钟后,李**被送往黔江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4时许宣布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委督促事故双方处置好善后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死者已按当地风俗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吴**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确保安全、谨慎驾驶,未能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驾驶义务,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李**在设有行人过街设施(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行,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之规定,是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病理司法鉴定。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黔公鉴<病理>〔2025〕0023号):李**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车辆司法鉴定。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对渝ABF**18号小型轿车的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照明装置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了鉴定(鄂恩施施南鉴〔2025〕痕鉴字第371号):该车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照明装置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中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50km/h。
3.其他检测情况。经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大队现场检测,未发现吴**酒驾及毒驾。
4.责任认定情况。经区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9月2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400120250000115号)认定,吴**、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职责划定,辖区内的省道、县道及主要城市道路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区交通运输委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进行管理,属地政府负责乡村道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区交通运输委
经查,区交通运输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与执法机构分工,明确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进行行业监管,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执法工作。一是定期召开安全风险研判会和安全例会。截止目前,安全例会9次、安全风险研判会4次。二是编制了年度安全督导计划,截止目前,对涉事单位开展了指导服务开展了4次,指出问题均进行了复查。三是组织开展了网约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培训工作,并向驾驶员发出文明优质服务倡导书。四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2025年以来,共计出动执法人员1438人次,检查车辆2446台次,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10起,罚款12.17万元。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正阳大队
经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正阳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对辖区货运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督促企业运用GPS等技术手段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同时强化路面执法,采取“定点值守+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勤务模式,有效提升执法覆盖面和震慑力。加大网约车检查力度。2025年6月至8月期间,查处网约车的违法行为320次,其中涉事车辆3次。同时对正阳辖区内的3家网约车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及宣传35次。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调查,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在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隐患排查及运输证照管理等方面已履行部分管理职责,现有证据表明其履职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长期不在黔江区居住或办公,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正阳大队。经调查,上述单位均依法依规履行了各自职责,现有证据未发现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经调查,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李**,事发当事人之一。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通行,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的违规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鉴于在该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吴**,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在雨天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行人横穿道路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1人死亡,经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3]]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一条第六项[[4]],建议由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虽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法定代表人栾**长期不在黔江区居住或办公,未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能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问题。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法核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重庆缘龙九鑫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摒弃“只挂名、不管理”的粗放经营模式,切实履行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所有人和管理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应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行为动态评估机制,对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高风险行为的驾驶员,立即暂停其营运资格,并同步通报合作网约车平台予以下线处理,严防“带病运营”,从源头筑牢安全防线。
(二)强化行业精准监管
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强化网约车行业精准监管,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履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效性等关键指标,纳入网约车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并作为许可延续、新增运力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新增业务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同时,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健全执法协同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推动建立网约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次违法、多方联动、联合约束”,切实提升行业治理效能。
(三)提升道路本质安全
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联合开展道路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着力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一是在距人行横道约50米处增设“注意行人”警示标志、纵向减速标线及高亮度夜间反光设施,强化驾驶员提前识别与主动降速;二是对现有中央隔离护栏开口进行全面安全评估,结合人车流量和事故数据,科学论证并视情采取封闭、限行或加装物理隔离等措施,有效遏制行人随意横穿行为,切实保障通行安全。
黔江正阳“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9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一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