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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6-00018
  • 发文字号 黔江府〔2026〕10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02-24
  • 文件标题 黔江府〔2026〕10号 关于同意《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黔江府〔2026〕10号 关于同意《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黔江府〔20261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有关责任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将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通过相关途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此复

附件: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625   


附件

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119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概况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事故发生经过

(六)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二)事故善后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运输委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

(三)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三)其他处理建议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立即整改跨区域违规经营行为

(二)强化租赁车辆及驾驶员“双准入”管理

(三)开展分心驾驶专项整治行动



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21日,梁**驾驶渝AAF**13小型轿车行驶至正舟路舟白中学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开展现场勘查、救援处置及初步调查工作,并于1030日将案件移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和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加。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因分心驾驶导致车辆失控碰撞行人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相关概况

1.事故单位。重庆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快公司),成立于202303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街道九龙园区**大道*****-**,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CD****1F,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法定代表人:郑**

2.出行平台: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成立于2019121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2,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渝AAF**13,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埃安牌/GAM7001BEVA1G,车辆识别代码:LNAAKAA19P5765465;发动机号:A2003P715CD180;车辆颜色:白,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快快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867幢一层4354号,初次登记日期:20240111日,检验有效期:20260131日。投保交强险、商业险。

该车辆系梁**在快快公司租赁车辆,约定每月向快快公司支付租金3300/月,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0707**39号)于2024122日取得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许可同意,其经营区域为重庆市主城区(九龙坡、渝中、南岸等主城9区),梁**租赁该车辆后已按要求进行了2次维护保养。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男,土家族,45岁,身份证号码:513523***********5,户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马喇镇*****号,居住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号附*号,持B2D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20205日,有效期至:20280205日。持有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J-网约出租(黔江区),有效期至20260114日,事发时驾驶渝AAF**13号小型轿车。

经调查,近3年共有2条违法行为(20241201日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20250121日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违法行为均已处理。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该公司目前全职员工11名;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有专职安全管理员2名。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该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前培训按照24个学时进行,每月要求驾驶员到现场学习2-4个学时,如果驾驶员没来现场的,该公司通过线上培训进行的。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1211143分许,梁**通过重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出行平台接单,驾驶车辆到舟白银座广场附近区接载乘客。1145分许,车辆行驶至正舟路舟白中学路段时,与路外行走的行人陈**、罗**发生碰撞,致使陈**、罗**受伤。

(六)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舟路舟白中学路段,双向两车道,有道路分道线,天气阴,干燥的沥青路面,事发时为白天,道路平直,路段限速60km/h。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方有破损,引擎盖右侧凹陷,右前大灯部位损坏,前保险杠部位受损。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陈**死亡(女,60岁,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五里镇******号,身份证号:512328***********X)和罗**受伤(女,13岁,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号,身份证号:500114***********56),直接经济损失11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重庆快快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蔡*安排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开展善后处置。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救援处置及初步调查工作。不久,陈**被送往黔江民族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512322时许宣布死亡。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督促事故双方处置好善后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死者已按当地风俗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职能部门及时响应,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责任落实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边操控手机查看乘客具体位置,导致注意力分散,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轨迹,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出路外,并碰撞到正在路外步行的行人。该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酒精测试情况。根据黔江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2025121日对梁**的酒精呼气测试和尿检测试报告显示,事发当天梁**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尿检测试结果呈阴性。

2.车辆鉴定情况。根据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恩施硒都鉴〔2025〕痕鉴字第39号):渝AAF**13小型轿车的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照明(信号)装置系统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中相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3.车速鉴定情况。根据恩施硒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恩施硒都鉴〔2025〕痕鉴字第43号):渝AAF**13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37km/h-38km/h

4.责任认定情况。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22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400120250000016号)认定,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四、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根据职责划定,辖区内的省道、县道及主要城市道路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区交通运输委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进行管理,属地政府负责乡村道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区交通运输委

经查,区交通运输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明确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行业监管、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执法任务。一是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截至目前已组织安全例会9次、安全风险研判会4次;二是制定年度安全督导计划,已对相关单位开展4次指导服务,所发现问题均完成复查整改;三是组织开展网约车驾驶员素质提升培训,并发出文明优质服务倡导书;四是强化执法检查,截至20251130日,共出动执法人员1438人次,检查车辆2446台次,查处网约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10起,累计罚款12.17万元。

(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

经查,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联合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开展辖区内5家客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累计开展出租车、网约车交通违法乱象专项整治行动100余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000余件。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开展宣讲活动。2025年以来,开展交通安全专题宣讲40余场,覆盖驾驶人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

(三)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

经查,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以来通过召开96次安全例会和风险研判会,梳理交通领域一般风险52项;检查企业476家次,发现并督促整改一般隐患645起、重大事故隐患15个;组织专家对48家重点企业开展安全帮扶,并联合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约谈企业101家次;同时分阶段开展全覆盖安全培训,先后组织340家企业约680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参训,并委托第三方对230家小微货运企业460名“两类人员”开展七批次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调查,滴滴公司在涉事驾驶员入职资格审核、安全隐患排查及运输证照管理等方面已履行部分管理职责,现有证据表明其履职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发现该公司在区域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疏漏:涉事车辆(车牌号:渝AAF**13)在黔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涉嫌超出其许可的经营区域运营。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西大队和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经调查,上述单位均依法依规履行了各自职责,现有证据未发现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快快公司。经调查,在本次事故中,该公司已履行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涉事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边操控手机查看乘客具体位置,导致注意力分散,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轨迹,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出路外,并碰撞到正在路外步行的行人,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认定,梁**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1]]之规定。目前,司法机关已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处理建议

滴滴公司虽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在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管理疏漏:涉事车辆(车牌号:渝AAF**13)于事发当日在黔江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涉嫌超出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核定的运营区域。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立即整改跨区域违规经营行为

由区交通运输委牵头,责令滴滴公司全面排查在黔江区运营但未取得当地许可的网约车,依法暂停此类车辆在非许可区域的接单权限;同时建立“许可区域+GPS轨迹”动态比对机制,防止类似违规再次发生。

(二)强化租赁车辆及驾驶员“双准入”管理

快快公司应与滴滴公司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在车辆出租前确认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地与拟运营区域一致;对长期在黔江等非主城区域运营的车辆,须督促驾驶员办理相应区域备案或变更手续,做到“人、车、证、地”四统一。

(三)开展分心驾驶专项整治行动

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在事故路段及学校周边增设监控抓拍设备,并针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专项执法,重点查处驾车使用手机、注意力不集中等行为,典型案例纳入平台安全教育必学内容。

                黔江舟白“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11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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