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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1-00047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1-03-31
  • 发布日期 2021-03-3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黔江应急发〔2021〕6号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2021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20〕1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依法管理,运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加强事故预防,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推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控事故、防灾害”为核心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围绕全区应急管理重点工作,推动严格监管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严格编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按照“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三部曲”要求,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二)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七)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新、转岗和复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九)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公示、警示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演练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六)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九)推动安全宣教情况:针对企业事故高发环节和高危岗位,制作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宣传教育视频、宣传画、广播稿等资料,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

(二十)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和保障

(一)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按照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三部曲”工作方法和基本程序要求,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检查在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用监督检查计划统揽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增强监管执法效能,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审批许可为主向监督检查为主转变。

(二)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

监督检查计划是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活动,也是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

附件:1. 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 202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计划;

3. 2021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4. 2021年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计划;

5. 2021年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目标。

(二)切实开展“双防控”工作,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和监管执法“一体化”和开采现场与设施设计符合性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分管领导1人,专职从事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工作人员2人。

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内容在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2人×250天=500天。

(二)计划执法检查工作日:92天。

(三)其他业务工作日:298天,包括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4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共计110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40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评审、备案共计40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共计10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38天;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共计2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110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日常工作事务共计60天;病假、事假共计10天;公务员法定探亲假、婚(丧)假、事假共计10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30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以2020年安全管理基础较差、危险因素较大、“风险等级高、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企业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2.程序合法原则。监督检查由区应急局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会同辖区应急办监管人员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参加实施。

3.全覆盖原则。全年对14座在生产建设矿山实现监管全覆盖。

4.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本次计划编制工作充分运用2019、2020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监督执法“一体化”工作评定结果(梳理问题清单)。

5、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监管执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矿山企业(特别是建设矿山企业)开展督查指导。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突出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6)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7)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8)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  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11)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12)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1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1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5)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6)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17)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1)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22)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23)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4)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危险级排土场。

2.非煤矿山突出违法行为。

地下非煤矿山:

(1)在井下巷道或采场顶帮危岩未及时清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或通行。

(2)巷道顶板破碎段或离层区域未支护或支护被破坏。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未对通往塌陷区或采空区的井巷进行封闭,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

(5)破坏或开采留设的保安矿柱。

(6)井下作业时未开启主扇通风机,独头掘进未实施局部通风,或局部通风时拉循环风。

(7)矿井主要进风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采用木支护。

(8)采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炸药和雷管,炸药和雷管混合运输。

(9)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

(10)提升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未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11)在采掘作业前,未对突水、突泥威胁区域实施探放水。

(12)井下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13)井下采用运输矿石的车辆或提升设备运送人员。

(14)入井作业人员超过设计定员。

(15)从业人员在井下未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6)矿级领导带班时未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17)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露天矿山: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4)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7)在临边临崖部位,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标牌等。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正在作业现场坡面上有浮石、危石、伞檐体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2)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3.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后继续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以采伐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3)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及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复产复工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增划资源或扩规后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外包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或者将工程外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承包单位的。

(8)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10)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和不履行事故报告责任的。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及检查企业名单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

重庆市黔江区弘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赢采石场、重庆市粒吏

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

二月:重庆市黔江区赢翰矿业有限公司刚建采石场、重庆

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

堡采石场。

三月: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公司金竹坪萤石(重晶石)矿、

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

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重庆市黔江区贵州

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

四月: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

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泰峰石英砂石矿山、重庆市黔江区宏

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黔江区弘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赢采石场。

五月:重庆市黔江区赢翰矿业有限公司刚建采石场、重庆

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

中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

晶石矿。

六月: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

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重庆市亿鑫矿

业有限公司金竹坪萤石(重晶石)矿、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

限公司泰峰石英砂石矿山。

七月: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市

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

蓬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

采石场。

八月: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

重庆市黔江区弘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

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重庆市黔江区贵州

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

九月:重庆市黔江区赢翰矿业有限公司刚建采石场、重庆正

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

公司泰峰石英砂石矿山、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

用一号采石场。

十月: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粒吏石材

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

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

十一月:重庆市亿鑫矿业有限公司金竹坪萤石(重晶石)矿、

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鸿韬商

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

十二月: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

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黔江区弘锐建材

有限公司永赢采石场、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

一号采石场。

2.随机检查

全年对非煤矿山企业随机执法检查不得少于12家次。

附件2

202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负责原则,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全覆盖,加强对重点地区、企业、环节、时段的检查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执法方法,严格落实“四不两直”,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执法,强化事前处罚,做到失职追责、违法必惩,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企业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促进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零事故、零死亡。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分管领导1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督检查工作人员2人。

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工作安排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2人×250天=500天,其中:

1.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100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270天,包括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5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共计40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50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共计60天。开展机动执法共计30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40天。

3.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0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共计90天。病假、事假共计10天。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共计10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10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10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根据全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化工企业安全诊断,改进安全设施设计,完善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度的融合,全面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和安全防御能力。

2.按照重庆市应急局对危化品企业开展“一体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检查监督)工作的要求,对全区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进行“一体化”监督执法检查。

3.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检查,对其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围绕重点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开展随机抽查。

4.企业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新、转岗和复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1.重点检查对象。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2.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情况;

(2)企业开展“一体化”建设,常态化实施“回头看”,建立持续整改工作机制情况;

(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新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5)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及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化学品企业储罐区安全管理,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情况;

(7)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防腐蚀、防静电、防泄漏及特殊作业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六严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落实“两关闭”、“三严禁”的情况,开展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9)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情况;

(10)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正阳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正阳高速路出入口加油站、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喜礼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容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二月:重庆市黔江区美洲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高坎子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册山加油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白家湾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湘星商贸有限公司黔江区水淹沱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下坝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城东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城南加油站。                                                                                               重庆市黔江区芳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黎水加油站、重庆市新代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白石加油站、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黑溪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黄溪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石会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石会加油站 。                                                                                             重庆中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永一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南星气瓶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麻田坝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麻田坝加油站、重庆市五贤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喇加油站、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邻鄂加油站、中油鸿业石油有限公司物流园加油站。

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伟烈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市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濯水加油站、重庆市秋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梨湾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大院子加油站。

八月: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阿蓬江服务区(东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要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阿蓬江服务区(西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黔江服务区(南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黔江服务区(北侧)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鸿运加油站。

九月:重庆市信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溪坳田加油站、重庆厚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太极加油站、重庆市新代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占胜商贸有限公司鹅池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修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加油站。

十月: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油油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供应站。

十一月: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东)、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西)、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鸿园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淞实商贸有限公司小南海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淞实商贸有限公司中塘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跑驰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加油站。

十二月: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喜礼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容丰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

2.随机抽查

全年对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执法检查共计26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8家次,烟花爆竹零售点18家次。

附件3 2021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1年,黔江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四不两直”,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执法,强化事前处罚,做到失职追责、违法必惩,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零事故、零死亡。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监督检查人员3人,其中分管领导1人,专职从事工贸企业监督检查的科室工作人员2人。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3人×250天=750天。

(二)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150天。

(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310天,包括参与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共计75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25天;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15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共计90天;开展机动执法共计15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共计10天;接受和配合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80天。

(四)非监督检查工作日:290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其他工作事务(含宣传、培训工作)共计140天;病假、事假共计20天;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共计30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55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45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将涉及高温溶体、粉尘防爆、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聚焦突出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铁腕整治,严格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程序合法原则。监督检查由区应急管理局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执法检查方案审批。

3.全覆盖原则。规模(限额)以上重点工贸企业全覆盖,规模(限额)以下涉及高温溶体、粉尘防爆、涉氨制冷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监管全覆盖。

4.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加强组织企业开展风险研判,切实帮助企业消除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的重点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3.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三)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重点

1.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高炉、转炉、加热炉、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8)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有色行业

(1)吊运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铝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铝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5.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3)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6.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7.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8.商贸行业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企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重庆福满江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

二月: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尹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巴蜀印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划船匠火锅店。

三月:重庆市黔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维美地毯有限公司、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花神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顺玻璃有限公司、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月: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福羽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黔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军粮站。

五月: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金凯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峡江韵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尝必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朝天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方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六月: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蚕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重庆黔龙卷烟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聚德道酒店有限公司。

七月: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佳点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中环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乐滋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佰裕佳食品有限公司。

八月: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顾邦家居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依蝶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致善酒店有限公司、重庆犇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霸王牛肉)。

九月: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黔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黔颢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劲搏商城有限公司。

十月:重庆尹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朵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希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家蜞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月: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超然电器有限公司、重庆亲戚田园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胤羡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诚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菩提岛大酒店、重庆市黔江区依蝶商贸有限公司。

十二月: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炬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市聚德道酒店有限公司。

2.随机检查

按照三随机(两名执法人员随机、监督检查对象随机、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指导随机)的要求,对全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别是未纳入执法计划的高风险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执法,对2021年区经信委、区商务局重新调规后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要立即拿入随机抽查企业,全年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不得少于20家次(主要抽查未纳入当年执法计划的企业)。

附件4

2020年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将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框架,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执法工作量及任务分配

(一)执法工作量安排

1.人员安排

目前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人。

2.执法工作日常安排

(1)法定工作日:2人×250=500天。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8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240天,包括应急预案优化、评审、预案备案共计60天;应急平台数据录入校正共计30天;应急专家管理工作3天;区级部门和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建档25天;区级应急演练及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共计15天;违法行为查处2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共计15天;开展机动监督检查20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共计2天;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50天。

(4)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80天,包括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共计100天;病假、事假共计20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20天;参加党群活动40天。

三、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对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七项:

1.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黔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月:重庆市黔江区赢翰矿业有限公司刚建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

三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白家湾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湘星商贸有限公司黔江区水淹沱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下坝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城东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城南加油站。

四月: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铖锋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五月: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

六月: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麻田坝加油站、重庆市五贤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喇加油站、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邻鄂加油站、中油鸿业石油有限公司物流园加油站。

七月: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

八月: 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九月: 重庆市信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溪坳田加油站、重庆厚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太极加油站、重庆市新代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加油站。

十月: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

十一月: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

十二月: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黔江区大昌协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旺泉矿业有限公司泰峰石英砂石矿山。

2.随机抽查

全年对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执法检查共计6家次,其中非煤矿山企业2家次,危化烟花爆竹企业2家次,工贸企业2家次。

附件5

2021年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管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提升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杜绝考试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提高安全生产考试质量,达到以考促培的效果。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分管领导1人,执法人员2人。

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工作安排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执法检查对象

安全培训机构:重庆市黔江区华光计算机职业学校。

四、执法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个月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五、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相关要求,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培训制度建设情况: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教学培训场地及实际操作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2.科学、合理配备师资情况:查看培训教师一览表(要求上墙),明确教师学历、职称、所学专业、授课方向等信息。

3.依法开展安全培训以及执行培训大纲情况:是否制定各类培训班课时计划;课时计划是否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包含培训班起止时间、培训课程是否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设计;课时是否达到大纲规定学时,是否合理安排培训教师等;是否使用按照培训大纲编写、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培训教材及教师课件是否与课时计划安排的培训内容一致。

4.教学过程管理控制情况;培训班工作方案、培训班课时计划、学员信息汇总表、学员签到考勤表;培训班小结材料;学员意见反馈表,包含对培训机构、本次培训效果、授课教师等内容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至少要有70%的学员填写;查看培训班现场视频及图片,照片上必须拍摄时间;《培训证明》存档件、《承诺书》存档件等。

5.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管理要求:是否培训班档案“一班一档”归档;是否分类装订成册归档,是否按年度存档;是否有文书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是否有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

学员个人资料:学员《个人授权委托书》;《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和颁证申请表》或《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考试和颁证申请表》、《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和颁证申请表》;《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