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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2-0005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1-08-06
  • 发布日期 2021-08-09
  • 文件标题 黔江区沙坝镇“4.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黔江区沙坝镇“4.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黔江区沙坝镇“4.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9日18时57分,在黔江区沙坝镇境内,国道319线2190公里沙坝镇万庆村委会路段,发生一起造成2人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9.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区运管处等部门参加的黔江区沙坝镇“4.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货车号牌渝DB**65,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5180****62K1L4E,车辆识别代号LFNAHULMO*****320,发动机号604**558,车辆所有人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号*单元2-4-1,检验有效期止2021-07-31,保险终止日期:2021-07-0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渝公鉴(车检)〔2021〕30114号:该车事发时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及其他安全系统运行正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许小兵,系事故货车驾驶人,男,26岁,身份证号码500243xxxxxxxxxx92,家住重庆市彭水县xx街道xx村x组,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14-08-18,有效起始日期2020-08-18至2030-08-18。

(三)事故地点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黔江区沙坝镇,国道319线2190公里(沙坝万庆村委会路段)处。该道路为双向两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长下坡,事故时为白天,有标志标线。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4月29日,许小兵驾驶渝DB**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黔江区往彭水县行驶,18时57分,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国道319线2190公里处,因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注意力转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龚明会、龚昱泽,导致车辆与行人龚明会、龚昱泽发生碰撞,龚明会、龚昱泽受伤,龚明会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渝DB**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者信息

龚明会,男,51岁,身份证号:513523xxxxxxxxxx71,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黔江区xx镇xx村x组xx号。

(二)伤者信息

龚昱泽,男,2岁,身份证号:500114xxxxxxxxxx78,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黔江区xx镇xx村x组x号。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丧葬费用:5万元。

2.医疗费用:约7.6万元。

3.伤亡赔偿金:约77.1万元

合计:约89.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许小兵驾驶渝DB**5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国道319线行驶,行经沙坝镇万庆村委会路段时,因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注意力转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人龚明会、龚昱泽,导致与行人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龚明会对学龄前儿童龚昱泽监护不力,在龚昱泽独自进入国道时,龚明会为保护龚昱泽,加速进入国道造成险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条件性原因。

(二)间接原因

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组织驾驶员开展集中培训学习,只限于通过手机APP进行培训教育;公司对运行车辆监管措施和手段单一,对驾驶员的瞬时行为、行车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许小兵,系事故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国道上行驶,因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注意力转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21年6月11日出具的第500114120210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小兵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龚明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第500114120210000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龚昱泽合并龚明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龚明会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三)龚世桂,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其牵头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开展了公司日常隐患排查,组织了公司应急演练。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龚世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有效监管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只局限于网上,对驾驶员是否起到实际效果无法有效监督,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龚世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犯罪和安全生产其他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追究龚世桂的刑事责任,其行政违法行为由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辖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一是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只限于通过“驾运宝APP”进行日常培训教育,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二是公司对运行车辆监管措施和手段单一,对驾驶员的瞬时行为、行车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管理不当和管理缺位。鉴于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能如实向办案人员陈述违法事实。事故主要原因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造成注意力转移。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鉴于以上原因,调查组建议由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五)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作为辖区货运企业的行业监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下列职责:一是安全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对普货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和责任人员。二是开展日常督查检查。交管所于2021年年初制定并印发了《2021年度渝中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截止2021年6月底,累计检查企业104户,督促普货企业整改隐患295个。三是安全文件的学习和会议精神的传达。渝中区交管所每月联合渝中区车管所组织两客一危、公交、50台车以上普货企业召开行业安全工作会议,对上级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四是系统平台的管理。搭建GPS集中监管平台,对重型货车实施GPS托管,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车辆实施24小时集中监控,并定期向企业推送报警情况。另外还依托客运安全风险系统搭建渝中区道路运输行业服务平台,制定了《行业服务平台风险处置规则》,对普货企业风险隐患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建立普货企业安全工作信息群,及时传达上级文件、预警信息等。五是组织培训考核。渝中区交管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道路运输企业安全培训和考核,下发了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关于印发《渝中区货运、维修、驾培企业2020年安全培训考核方案》的通知(渝中交管〔2020〕30号)。事故调查组认为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运输管理所按照要求履行了行业监管职能职责,相关人员无失职渎职行为,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二大队。作为属地管理部门,制定了月度巡逻勤务安排表。2021年2月至4月,全队召开业务工作和安全工作会议共计8次。2021年4月针对事故发生所在路段共计开展路检路查5天次,查获各类货车违章违法行为22次,对各类违章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调查组认为黔江区交巡警支队公巡二大队相关人员履行了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建议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旭成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力度,对不按规定、不服从管理的驾驶员要从严处罚,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重庆市渝中区运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货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黔江区交巡警支队要进一步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规违章行为,有效减少事故隐患,切实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黔江区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全民道路交通和出行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广大市民安全文明出行,提升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黔江区沙坝镇“4.2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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