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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日期:2022-11-15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依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标准>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867)规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如下: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20/·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