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依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实施标准>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8〕67号)规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如下: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