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江建发〔2021〕39号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建设执法行为,做到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渝府办发﹝2019﹞90号)精神,全面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审核内容
1.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2) 拟做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 拟做出责令全面停工决定、责令停止执业业务的;
(4) 拟做出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决定的;
(5)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 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7)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
(8) 扣押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
(9)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100平方米以上的;
(1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罚金,且该加处罚款的罚金为10000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处罚款的罚金5万元以上);
(11) 行政许可审核范围:适用听证的;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12)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2.审核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1)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 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违纪、犯罪,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
二、法制审核科室
区住房城乡建委建管科(法治科)。
三、审核组成员
组长: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区住房城乡建委分管行政执法副主任。
组员:委建管科(法治科)、消防科、房管科、城建科科室负责人,区质监站和安管站站长、副站长。
四、工作要求
1.审核组对送审的执法案件3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会议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审核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审核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含3人)单数;
3.各科室、站所对本部门承办案件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4.法制审核组对审核意见负责。
五、责任追究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责任追究。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 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2) 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3)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4) 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5) 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6) 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有:
(1) 责令改正;
(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 通报批评;
(4) 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5) 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6)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7) 免职或降职和其他责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