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黔江建发〔2021〕11号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检测委托行为
(一)质量检测委托。严格执行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的通知》(渝建〔2015〕420号)规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凡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包括因检测不合格项形成的再次检测)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一律不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严禁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目的压低检测费用,严禁因检测费用、检测内容等原因签订阴阳合同。检测机构应合理收取检测费用,严禁以恶意低价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严禁违规转包、分包检测业务,严禁出借单位资质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开展检测业务。
(二)委托合同登记。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表》(附件1),并将《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登记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建设项目所实施的检测活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未进行检测委托合同登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编码。
(三)检测费用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应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建设单位、检测机构应留存资金支付凭证备查。严禁出现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由建设单位签订,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的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质量行为
(一)专项方案制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和检测机构根据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图、施工组织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并对专项检测方案符合性负责。
(二)见证取样送检。建设单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及“智慧工地”取样送检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规定。涉及钢筋原材、钢筋接头、混凝土、砌块、防水、保温、水电材料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并将见证取样图片资料上传至监管平台,施工现场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取样人员、见证人员须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一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如采取封样措施应在委托单注明封样标识。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送检样品时必须严格核查送样人员、见证人员身份及笔迹信息、送检样品标识和二维码,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收取,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上传见证取样图片、施工现场未留存影像资料或见证人员未按要求见证送检的按真实性存疑处理。
(三)现场质量检测。实施地基基础、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扫描等)、土工密实度检测、后植钢筋、室内空气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鉴定等现场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根据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制定单项检测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审签。现场检测实施前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黔江区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附件2),并将《重庆市黔江区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和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查,未实施现场检测登记的,按检测行为真实性存疑处理。在实施现场检测过程中,应留存检测标记(如混凝土强度回弹测区点位、钢筋保护层扫描位置、外墙保温抽芯部位等)和影像资料,若现场检测时未同步标记及未留存影像资料(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分别留存),视为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不完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真实性存疑,因施工工序需清除或掩盖标记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四)检测过程监管。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方案实施检测,同一检测项目应由不少于两名持证检测人员进行检测,建设或监理单位须对检测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并记录。检测机构须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工程检测内部质量监督制度,对检测人员室内和现场检测操作流程和检测数据进行监督复核,如检测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严肃处理,处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后,须按规定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监管系统。严禁因出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等原因不出具真实检测报告,刻意隐瞒真实检测结果。
(六)不合格报告处理。检测机构应在检测行为结束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应在24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同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要求建立不合格检测台账。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测机构不合格通知按要求会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闭合处理。
(七)检测报告核查。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机构向检测机构取回,不得由施工单位取回。检测报告取回后,监理机构应对取回的检测报告真实性、一致性和数量进行复核,并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确认台账。
三、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一)委托合同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表》及专项检测方案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委托检测项目参数与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要求符合性进行审核,如不满足,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二)质量检测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复核制度,一是对检测机构室内检测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调取视频监控核查检测流程,同时进行检测数据追溯复检或抽取已检样品进行复检;二是对施工现场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行监督抽样检测;三是对现场检测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现场检测影像资料并对标记部位进行复测。四是对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行为、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不合格报告监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不合格报告通知后,应建立不合格台账。及时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的监管,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渝府办发﹝2019﹞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要求,严格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项目清单实施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公平、公正、公开、文明执法。
(二)规范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要求,公正、文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过程中不得人情执法、选择执法、徇私枉法、以管代罚。
(三)强化严管重罚。针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一律上限处理,增大违法成本,形成不敢违、不想违、不能违的法治环境。
(四)强化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开展抽查结果集中公示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8〕4号)、《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黔江府法发〔2016〕27号)要求,对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以及处理决定进行公开、公示,促进我区工程建设领域执法检查和监管的公平、公正、有效、透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表》
2.《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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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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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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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
资质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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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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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资质类别 (专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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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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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费用计算方式及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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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提交登记表时应同时递交《委托检测合同》 |
附件2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工程质量现场检测登记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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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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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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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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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 证书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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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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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姓 名 |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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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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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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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 参数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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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部核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提交登记表时应同时递交本次现场检测方案; 2、项目监理部须在检测当日通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员。 |